新制度自 2002年5月1日起實施,2003年5月1日起強制執行。屆時,老制度廢止。
自2003年5月1日起,所有《目錄》內產品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,并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,方可出廠、進口、銷售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。
自2003年5月1日起,經銷商、進口商不得再購進、進口和銷售未獲得新證書及未加施新標志的《目錄》內產品。2003年4月30日前已經購進、進口但尚未售出的已獲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CCIB標志或安全認證合格證書及長城標志的《目錄》內的產品,應在所在地質檢部門備案,方可在質檢部門監管下繼續銷售。
自2003年5月1日起,獲得新證書及新標志的產品如果繼續使用印有老標志的外包裝,須加施新標志,方可出廠、進口、銷售。
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的《目錄》的產品,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,須持CCEE、CCIB、CCC三種證書的一種;新申請認證的產品,可按CCIB、CCEE的認證規則認證,也可按新規則。按老規則的,證書截止于2003年4月30日;持CCEE、CCIB、CCC三種證書的任意一種均可購買和使用CCC認證標志。
自2002年5月1日起,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志的產品此次未列入《目錄》的,其原須獲得的老證書及老標志不再作為其出廠、進口、銷售的條件。